《电子商务法》配套细则解读系列文章(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
随着2019年的临近,即将于2019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下称《电子商务法》)的相关配套细则也会随之逐步出台。
为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12月3日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根据《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程序做出了部分细化。
本文将结合《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登记的规定,对《意见》提出的登记程序规定进行解读,提示目前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程序上的注意事项。
一、市场主体登记一般程序
《意见》第二条是在《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市场主体登记的一般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成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依照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意见》 | 《电子商务法》 |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成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依照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
这一规定明确了:
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法律法规——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
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部门——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可见,“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相关规定”即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普通的商事主体交遵照统一的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这也从侧面说明《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的市场主体登记不是仅针对于电子商务经营活动这一种特殊的经营方式采取的特殊营业方式的登记。
虽然《意见》第二条提到了关于“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等例外规定,但它仅是对《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进行了原文重述,并未做出实质性的改变和细化,可能还需要等待进一步的通知细则予以明确。
二、申请为个体工商户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第三条和第四条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申请为个体工商户做出了专门的细化规定。
第三条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电子商务经营者除可以符合一般规定的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以外,还可以将其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并且多平台经营需多网络经营场所登记。此外,电子商务经营者还可将其经常居住地作为住所进行登记。
第四条强调在第三条基础上登记的为个体工商户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只能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即只能从事线上经营,不能进行线下经营。并且强调,此类电商经营者应当做出相应的承诺,但未对承诺的方式做出具体规定。本条还对登记机关做出要求: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
三、平台报送义务
《意见》第五条回应了《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对于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和信息报送的相关规定。因为电商平台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情况才可能全面掌握,所以市场监管总局在《意见》中再次强调平台在配合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的范围内有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义务。
在第二十八条的基础上建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采取有效激励措施,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登记进行鼓励督促。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和《电子商务法》虽然强调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在登记工作中有“提示”、“提供便利”、“鼓励”、“督促”等作用,但这种作用是有限制的,平台不能代为办理平台内经营者的登记工作。因此,办理登机的义务主体是平台内经营者而非平台。
四、强调亮照义务
《意见》第六条强调了《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持续在首页显著位置的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信息的链接标识的义务。《意见》主要对登记工作进行了强调,删除了《电子商务法》中行政许可信息的亮证义务。笔者认为此处并不是说明有关行政许可信息不需要在首页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了,删除极有可能是因为《意见》是市场监管总局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要求,而非指示其他行政许可行为,并且其他行政许可也可能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由其他细则再做具体规定。
结语
《意见》在《电子商务法》生效前一个月发布,虽然没有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实质事项做出进一步的规定,但根据《电子商务法》对于一般程序性事项做出了规定与梳理,主要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特殊规定,强调了平台的报送和提示义务,也提示了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作者介绍
孟洁
环球律师事务所常驻北京的合伙人,其主要执业领域为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电子商务与网络法。曾就职于Google 和大众投资的AI独角兽公司(出门问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任总法律顾问和数据保护官,负责法律、合规、知识产权、政策研究和政府关系等方面。曾就职于法国知名效果类互联网广告公司Criteo任中国区首席法律顾问和诺基亚通信(中国)有限公司任大中国区法律顾问。
戴畅
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其主要执业领域为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电子商务与网络法。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机场担任法律研究员,对中欧跨境电子商务法律政策、《电子商务法》、中欧数据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方面都有比较丰富的经验。